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字体设置: 发布日期:2010-03-30 16:15:27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建监发〔2009〕243号)下发以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排查工作全面展开,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工程治理排查工作深入有效,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国监明电〔2010〕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排查中,要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要求,同时结合《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6号)中的排查标准进行排查。排查工作要结合实际,确定排查重点。排查的主要环节包括三方面,一是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找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从制度建设、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深刻分析原因;三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排查工作要求
  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步骤,直接关系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认真梳理自查项目,细化自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做好抽查督导工作。在开展排查工作中,要精心组织,求真务实,严格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协同配合和政策研究,确保排查工作取得成效。
  三、进一步明确排查进度和时间要求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排查工作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体安排,并在逐级上报排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排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
  我厅将于2010年4月开始,对各地工程治理排查工作进行督查。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排查工作总结和填好的附件1、2、3报送省建筑业管理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wwm9418@126.com
  联系人:吴伟民;联系电话:0571-85068044;传真:0571-8516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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