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字体设置: 发布日期:2008-05-30 14:50:14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接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浙人专〔2007〕57号),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省人事厅决定在全省逐步换发由省人事厅监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将我市统一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换证程序
1、由本人填写《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附件1),内容按填表说明(附件2)的要求逐栏填写,同时提供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背面须写好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贴在信息表规定位置)。单位将审核和签署意见后的《信息表》连同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应的公布文件复印件,报送区、县(市)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
2、区、县(市)人事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首先对《信息表》内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应的公布文件进行逐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将《信息表》文字信息和照片录入《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络管理系统》(网址为: http://www.zjks.com:8181/icis/certadmin/AdminLogin.jsp)并校对录入内容(可在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络管理系统首页点击EXCEL表检测器校对),若无差错,打印《杭州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持有人员花名册》(附件3),并将复核、盖章后的《花名册》和相应公布文件的复印件报送杭州市人事局审核。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主管部门与市人事局联系取得用户名和初始密码(附件4 )。
3、省人事厅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最终审核及证书的制作,然后将证书逐级下发。
三、信息录入要求
1、《信息表》上的文字信息。必须按要求录入《单位批量录入表》(在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络管理系统—证书录入—批量录入—注意事项中下载Excel文件模板。如无本系统登录帐号的,可在本系统首页EXCEL检查器页面下载Excel文件模板)中。
2、《信息表》上的照片信息。可先将各人的照片粘贴到《照片汇总表》(附件5)上,然后将各照片扫描成jpg格式(用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约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其它方式采集的照片尺寸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照片文件大小必须为10K以内)的电子照片再导入《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络管理系统》。
四、其他事项
1、从2007年起,本市各高评委负责当年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信息(含照片信息)采集,并录入“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络管理系统”,由市各高评委统一到省人事厅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办理人事代理的,可向相应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尚未办理人事代理的,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事局办理换证手续。
3、外省市或部属单位调入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先办理确认手续后才能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本人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附件6)和《信息表》,并附上原高级资格证书原件、评审表(或公布任职资格文件)的复印件和《花名册》,逐级审核上报,经省人事厅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于已办理过确认手续的,附上经省人事厅审核盖章后的《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复印件和《信息表》,按换证程序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以上表格和《填表说明》均可从杭州人事人才网(www.hzsrsj.gov.cn—网上办事—表格下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栏目)下载。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遇遗失,需本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申请补发证书,由当地人事部门逐级上报省人事厅补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新证书由区、县(市)人事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发至单位,同时收回旧证书,并收取由省物价局浙价费﹝2007﹞178号文核定的证书工本费。旧证书由区、县(市)人事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销毁。
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各单位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情况信息表
      2、填表说明
3、杭州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持有人员花名册
4、各主管部门代码与名称
5、照片汇总表
6、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
7、信息录入注意事项
8、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公布文号(另发)
              
                              杭州市人事局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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