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字体设置: 发布日期:2013-02-08 11:05:49

杭建市〔2012〕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引导企业增加工程质量保障方面的投入,鼓励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创先争优,努力创建优质工程,根据杭政办〔201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并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获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施工单位(指列入优质工程名单中的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时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未约定的,应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设工程专业奖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综合性专业奖项,工程专业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等级专业奖项范围见附件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获得附件二所明确的优质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附表一中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算;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算;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算。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等级专业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专业奖项作为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对应奖项,不得重复计奖。
    四、建设单位对招标工程有相应专业奖项目标要求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约定有工程专业奖项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实际获奖等级计取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约定工程专业奖项目标要求而实际获得专业奖项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应结合第三条的规定按相对应工程费率的100%计算。
    五、鉴于优质工程专业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优质工程增加费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单独计取,且不得计取税金等其他费用。建设单位将优质工程增加费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内。
    六、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的优质工程增加费,将根据不同获奖等级实行费率和限额双重控制,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行政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前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或施工合同对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已另有约定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1、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
          2、工程专业奖项范围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 州市 财 政 局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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